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答: 你提的这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以下是国税总局的两个相关文件,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一个文件是《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该文件第四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二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该文件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国税部门对于企业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到异地经营的,给予的处罚和需要承担的税金都是很高的,所以,企业的财税部门一定要认真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涉税问题。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