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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今年作为国企改革试点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在此基础上推行了内部承包制:承包人拥有自主经营权,对外仍以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财务上单独核算,但每月必须将财务收支上报公司统一汇总,并按规定上缴承包费。
问:该公司取得的承包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租赁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利润为基础。
据此,如果该公司内部上缴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则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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