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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以前年度按《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但当地税务机关以财政未给他们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为由,拒绝返还或只返还部分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有权力拒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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