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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的报帐制度中有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一项,即按行政级别以及出差地点,给予一定的补助(不要发票就可以报帐)。今年税务局查帐,说我们发的这种补助不得按差旅费列支,我们感到不理解,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吗?
答: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这里贵公司列支的这个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帐,故这里不能作为差旅费的一部分处理。在实务中,贵公司的这种情况在不少公司也是存在的,根据我们所了解的处理来说,这里这种补助一般是作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处理的。故贵公司还需要按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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