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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税务稽查人员到我公司查账,指出我公司房产税交纳不足。我们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房产税金额,但公司为了融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大于房产原值,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评估金额,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税务机关的这个意见是可接受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据此,企业如对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这时的账面原值就是经评估后的原值。因此,企业应按评估后的账面原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房屋评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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