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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由于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被其他债权单位起诉,现公司为被担保公司偿还了担保的债务,并支付了款项,请问我公司的该项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请指明文件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所以,贵公司这笔损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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