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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办公室为自建用房,需要视同销售转收入吗?若需要转收入按成本价转还是加成10%转;根据地方税务规定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办公室为自建用房,按建筑成本转固定资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公司自建办公室并且自己使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上述8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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