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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我公司与供应商协商将债务金额打折,我公司按打折后的金额支付给供应商,折扣额应怎样处理?涉及哪些税金?
2、我公司与供应商通过合同约定付款事项:如果我公司以三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不承担任何费用;如果我公司以三个月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承担超过三个月的贴现利息,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结算。以收款收据结算合适吗?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我公司应怎样处理这项费用?
答:1.据您所述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形按现金折扣或债务重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这里不涉及纳税事项。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综上所述,你公司情况如属于现金折扣,不涉及税务处理;如属于债务重组,则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是应由持票人向银行支付的,因此供应商(持票人)要求贵公司承担付款期超过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实质为其要求的延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方应将此笔利息作为价外费用核算,而贵公司则应将支付的价外费用计入采购成本核算,取得发票入账,以收款收据核算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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