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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厂房内为承受机器设备的基础土建工程,比如桩工程,是否一定要计入厂房原值,可否计入机械设备的价值内?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由于上述厂房内“为承受机器设备的基础土建工程”是为了达到厂房的使用要求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其以厂房为载体且不可随意移动,因此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将其计入厂房原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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