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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建筑物(按帐面净值)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按多少交纳?文件号?
答: 按账面净值转让旧建筑物,如果转让价(账面净值)大于准予扣除项目,则产生了增值额,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但如果转让价(账面净值)小于准予扣除项目,则未产生增值额,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转让旧建筑物的准予扣除项目,按下列规定确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问: 当地税务局要征2%合理吗?
答: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如果所述情况属于“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则税务机关可以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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