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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单位的房子产权归房产局,单位有使用权,每年向房产局交很少的费用,现有另一家企业,想出资1000万给我们单位,为博得房子的使用权,(因为房子的使用权成本很低,同时房产局不干预此事,只要每年交费用就行)问题是假如交易成功,双方的帐务如何处理,如对方付出的1000万能否在税前扣除?谢谢
答: 上述情况,你单位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方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确认各期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一次性预付租金,则
支付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待摊费用
对方企业向你单位支付的租金,其取得你公司开具的租赁业发票(你公司如果没有租赁业发票,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可按收益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另外,你单位将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转租给其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同时取得的租赁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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