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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异地(省内不一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工商登记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也进行了税务登记,在财务上采取独立核算,月底和公司合并报表的管理模式。请问: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单独计算缴纳还是汇总缴纳?在财务管理上是并表还是只将税后利润交给公司?
答:上述分公司独立开展经营、独立核算,应在当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财务管理方面,企业自行确定。
问: 如分公司的产品不对外销售,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是否汇总交纳所得税?
答: 分公司生产产品,税务机关一般视其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76号)的规定,分公司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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