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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请问外资双软企业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每月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按税法规定的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而言的。上述外资双软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其不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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