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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异地的B公司合并,该两公司的股东相同,B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全部并入我公司后注销。请问B公司的累计未弥补亏损(60)万元可以用我公司的应税所得额来弥补吗?请问这方面上午问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区别吗?请给出文件依据,谢谢老师!
答:对于上述情况,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不同。
如果合并后企业为内资企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结转弥补。
该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该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可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但如果合并后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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