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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本公司取得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三个月未抵扣。能否退回销方,开负数发票后,重新开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取得发票应及时认证,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严格来说,你公司取得发票未及时认证,不得将发票退回重开再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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