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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向个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向个人支付利息,请问老师利息如何得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你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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