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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礼品费按照现制度是否可以记入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列支?听说有新规定今年七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更后,礼品费需视同销售,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真有此规定?依据?
答:你说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所以该项规定与前期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变化的,具体税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外赠送礼品,如果是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属于外购商品用于管理部门,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赠送礼品,如果是皮包、相机、高档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的名称、电话、商标等信息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处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自产产品用于对外赠送(无论会计处理是作为业务宣传费,还是营业外支出)一律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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