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预提费用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的付给施工单位的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提的上述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 上一篇:关于股息所得交税问题
- 下一篇: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如何作帐务处理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