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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是外商独资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的产品主要通过OEM(委托加工)的形式完成,预计公司07年将获利。
现在我司的税务专管员说不属于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因就是生产车间不是我们自己的,不能界定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而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请问是这样界定的吗?谢谢解答!!
答: 您好:对于这一点并未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但是各地是有规定的,例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5]2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本身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方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后全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本身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即销售的,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具体执行时按各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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