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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我购置旧固定资产,折旧按什么年限摊?
答: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单位的购置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按:
一、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掌握的情况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
二、如果无法确定已提折旧年限,可按上述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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