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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工程总包方就(总包金额-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纳税,是纳营业税吗?假如业主已经按总包金额代扣代缴税金了,总包方还要就(总包金额-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纳营业税吗?分包部份在计量时要扣分包商的税金,同时要求分包商提供分包发票的对不对?
答:工程总包方就(总包金额-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纳税,是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建设方(业主)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总包方和分包方可以不再缴纳营业税,但是必须取得相关的完税凭证。双方交易,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这是规定,和完税凭证不是一回事。
问:老师:已取得完税凭证,怎么还要开具发票?
答:您好!总包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后,分包方可携带代扣税凭证及相关合同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发票,税务机关不再对分包方征收营业税。
注意了,这个建筑业的发票,对分包方来讲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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