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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少列一项收入导致委托单位少缴了一部分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除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对我进行处罚,请问合理吗?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
因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汽车强制险和商业险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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