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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08年12月将其个人私有房屋装修费用85000元,在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当地税务机关在开展2009年度涉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要求除将上述装修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将其列支的装修费视为企业对李某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7000元。请问,李某应如何缴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作出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限定性条件是针对投资者而言,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是本企业的投资者,则上述操作是正确的;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投资者,则属于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其他人员即非投资者,对其取得的上述所得,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企业列支的上述装修费应合并李某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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