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题】
个人将受赠的房产再转让,应怎样确定其房产的购买时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 上一篇: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利息扣除要合规
- 下一篇: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是否进行罚款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