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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我公司承担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款,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垫付应由我公司支付的设备款,设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发票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 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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