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银行罚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款的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第12条规定:“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因此,银行罚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