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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相关政策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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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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