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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适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限额扣除2.5%规定。近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对以前年度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次年结转增加扣除额,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于何处填列?另外,是否有年份限制?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年度税法无明确限制。 以前年度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与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合计,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前年度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间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栏中。 比如,2011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00元,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元,则可税前扣除金额为25元,另外75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2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元,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元,则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95元〔(20+75)<5000×2.5%〕,需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栏填写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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