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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至其他公司提供劳务,其他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那么,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对应营业税应符合考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应依据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发放给劳动力的工资及社保等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交税基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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