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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食品零售企业在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因此,该食品零售企业发生的未销售的过期存货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应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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