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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公租房的名义建设职工公寓,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的租金,请问,企业建设的公租房计提的折旧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还取得当地建设局拨付的关于此公租房的扶持资金,请问这部分扶持资金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公租房的名义建设职工公寓,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的租金,应做收入处理,公租房计提的折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当地建设局拨付的关于此公租房的扶持资金,如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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