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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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