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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按上述规定,是否可理解为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的产品,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与本企业自产的其他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但因是外购经本企业加工或组装了,所以不能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配套产品,指每件产品都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如生产企业生产被套、床罩、外购床单、枕套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组合而成床上用品成套产品出口。此行为不需要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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