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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四、办理材料: 1.需缴销的发票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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