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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二、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三、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四、办理材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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